5月21日,阳江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阳江市“交房即发证”实施 方案》和《“抵押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方案详情如下:
阳江市“交房即发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 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商品房交
易、税收征缴、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提升人民群众办事便利度 和满意度,根据《广东省“交房即发证”工作指引(试行)》(粤建 房〔2021〕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交房即发证”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通过加强部门工作联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新建商品房项目 交付购房人时,在相关准备工作完成的前提下,由不动产登记部 门在交房现场为事先提出申请的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实现购房人在收房的同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具体流程如 下:
房屋交易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 工作职责,加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沟通协调,指导开发企业制 定“交房即发证”服务计划。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与购房人 B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根据购房人的需求,约定采用 “交房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并协助收集办理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
竣工验收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房地产开发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工程竣工联合测绘验收,并委托有资质的 单位开展联合测绘工作。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平台,及时将工程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同意备案通知书》推送给 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商品房实测报告完成商品 房分户信息录入、权籍调查审核入库。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并取得《同意备案通知书》及测绘成果报告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向 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 次登记(大确权),办结后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商品房确权 分户的《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
契税征收
第六条 约定采用“交房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的购房 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 预缴税款时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并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协助购房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并 缴交契税,税务部门通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共享获取交易登记信息,购房人完税后,税务部门将完税信息推 送至不动产登记部门。
交房发证
第八条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首次登记、购房人按规定主动申报并完成缴税,在办理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手商品房转移)申 请材料准备完善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通过广东 政务服务网共同申请办理商品房一手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一窗受理”系统进行接办,并在3个工 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定、登簿,办结之日购房权利人即可通过粤 省事、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等途径查询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电子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人通过网上缴纳或扫码支付不 动产登记费和工本费后,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不动产自助 打印终端机器进行自助打印纸质《不动产权证书》,或约定由登 记部门进行打印证书,窗口领取。
第九条 在约定交房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日,向购房人交付《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交房即发证”。
第十条“交房即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 “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是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的 具体举措。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 强化协同,统筹推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深化信息共享, 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走路,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通过信 息共享获取的购房人材料,不需购房人重复提交。
阳江市“交房即发证”服务约定
合同编号:
房屋编码:
房屋地址: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阳江市“交房即发证”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以下服务约定:
第一条:双方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采用“交房 即发证”不动产登记服务模式。
第二条:买受人同意配合出卖人收集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出卖人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确权)完成后,向买受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预缴税 款时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协助买受人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交契 税 。
第四条:买受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及时申报并缴交契税。
第五条:在交付商品房前,双方共同申请或委托申请办理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手商品房转移)及 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备 注 :
1.为简化申请程序,提升“交房即发证”服务体验感,抵押权人委 托开发企业代为提交申请表和抵押登记相关材料。
2.买受人可自行选择通过网上办理等渠道申报缴纳税款。
不动产登记“抵押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 金融服务”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函〔2019〕796号)工作要求,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落实不动产登记“双提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便民利民,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 金融服务”,实现不动产登记向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的延伸,提升信贷审批和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简化材料,精简环节,实现数据网上流转、无纸化审批,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应用工作。
二、工作内容
根据《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能力和作风建设“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工作部署,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的深入合作,推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延伸至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业务数据实时交互,在金融机构服务系统办理贷款业务同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事项可在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直接申请办理。
三、工作流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对接互联互通,将信贷业务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审批流程有机串联和整合,从而提升两项业务的办理效率,实现不动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事项可在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直接申请办理,为涉及银行贷款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受理服务。
(二)金融机构通过广东省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登记部门核对网上申请材料及申请材料原件,核定登簿后,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实现“抵押业务全程网办、只进一次门、只收一套材料、一站式登记办结、最多跑一次”,为群众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体验,提升群众、企业办事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权电子证书》、《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附件:关于启用电子证书、证明的公告
关于启用电子证书、证明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不动产登记“双提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便民利民,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文件《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签发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函(2019)16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我中心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从2019年12月1日起,阳江市区(含江城区、高新区、海陵岛试验区)范围内,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业务,启用《不动产权电子证书》,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业务,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
2、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权电子证书》、《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针对上述登记业务,原则上只出具《不动产权电子证书》、《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如确有需要,可申请出具纸质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记载的事项,应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一致,若出现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附件:1.《不动产权电子证书》样式
2.《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样式